實施兩周年!帶你get《反有組織犯罪法》五大重點

2024-05-10 15:09:00 閱讀量9269 字數1572

今年5月是《反有組織犯罪法》實施兩周年,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系統(tǒng)、完備規(guī)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反有組織犯罪制度發(fā)展的一座里程碑。反有組織犯罪法系統(tǒng)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tài)化開展掃黑除惡工作。


解讀《反有組織犯罪法》

01

四大目的

1. 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

2. 加強和規(guī)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

3. 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

4. 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02

三大意義

1.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

2.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確保人民安居樂業(yè)、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

03

什么是“有組織犯罪”?

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04

什么是“惡勢力組織”? 

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還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

05

什么是“軟暴力”?

“軟暴力”是指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以案釋法    

李某梅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案


來源于最高檢發(fā)布的《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涉工程建設領域黑惡犯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某梅曾因盜竊、綁架、販賣毒品、開設賭場等犯罪,先后4次被判刑入獄。2016年4月李某梅刑滿釋放后,通過某街道辦事處原副主任崔某勇(另案處理)的關系,開始承攬該街道辦事處轄區(qū)內的拆遷等工程。其利用自身曾多次被打擊處理的惡名,糾集、籠絡刑滿釋放人員及社會閑散人員,在2年多時間內,實施6次故意毀壞財物、5次尋釁滋事、1次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行為,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梅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孫某、李某鵬等十余人積極參與的“強拆”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犯罪集團成員分工明確,李某梅系總指揮,孫某和李某鵬直接聽命于李某梅,另外,還有具體實施破門強拆的“內圍人員”以及站場壯勢的“外圍人員”。被告人李某梅在接到崔某勇的通知后,會召集集團的骨干成員“開會”商量拆遷方案,通過多次上門滋擾、著黑衣“文身”談判、電話騷擾、威脅等手段迫使拆遷戶屈服。對于未達成協(xié)議的拆遷戶,糾集多人將其控制后,采用破門侵入、強行搬離、強制架離、毆打等手段達到拆遷目的。如為迫使被害人秦某國同意拆遷,李某梅安排他人將十幾條蛇扔到被害人家中,開車跟蹤、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攔停被害人,被害人阻攔強拆時,被強行拖出房屋并被毆打致輕微傷。為了籠絡骨干成員,李某梅還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妨害作證等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李某梅等人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以犯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犯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的財產刑。

檢察官說法


朗朗乾坤,不容黑惡勢力有任何藏身之地。黑惡勢力是生長在正常社會的毒瘤。如果任由黑惡勢力滋生蔓延,將成為危害社會穩(wěn)定、動搖我們黨執(zhí)政根基的重大隱患。深入開展常態(tài)化掃黑除惡斗爭,保障人民安居樂業(yè)、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離不開每一位守法公民的支持。如果發(fā)現自身或他人受到黑惡勢力侵害,或是發(fā)現了涉嫌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線索,可以準備好相關材料,第一時間向掃黑辦或司法機關反映情況或尋求幫助。國家依法對協(xié)助配合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保護,防止其遭受犯罪組織的打擊報復。


來源丨上海黃浦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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