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反有組織犯罪法》
四大目的
三大意義
什么是“有組織犯罪”?
什么是“惡勢力組織”?
什么是“軟暴力”?
以案釋法
李某梅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案
來源于最高檢發(fā)布的《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涉工程建設領域黑惡犯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某梅曾因盜竊、綁架、販賣毒品、開設賭場等犯罪,先后4次被判刑入獄。2016年4月李某梅刑滿釋放后,通過某街道辦事處原副主任崔某勇(另案處理)的關系,開始承攬該街道辦事處轄區(qū)內的拆遷等工程。其利用自身曾多次被打擊處理的惡名,糾集、籠絡刑滿釋放人員及社會閑散人員,在2年多時間內,實施6次故意毀壞財物、5次尋釁滋事、1次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行為,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梅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孫某、李某鵬等十余人積極參與的“強拆”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犯罪集團成員分工明確,李某梅系總指揮,孫某和李某鵬直接聽命于李某梅,另外,還有具體實施破門強拆的“內圍人員”以及站場壯勢的“外圍人員”。被告人李某梅在接到崔某勇的通知后,會召集集團的骨干成員“開會”商量拆遷方案,通過多次上門滋擾、著黑衣“文身”談判、電話騷擾、威脅等手段迫使拆遷戶屈服。對于未達成協(xié)議的拆遷戶,糾集多人將其控制后,采用破門侵入、強行搬離、強制架離、毆打等手段達到拆遷目的。如為迫使被害人秦某國同意拆遷,李某梅安排他人將十幾條蛇扔到被害人家中,開車跟蹤、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攔停被害人,被害人阻攔強拆時,被強行拖出房屋并被毆打致輕微傷。為了籠絡骨干成員,李某梅還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妨害作證等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李某梅等人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以犯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犯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的財產刑。
檢察官說法
朗朗乾坤,不容黑惡勢力有任何藏身之地。黑惡勢力是生長在正常社會的毒瘤。如果任由黑惡勢力滋生蔓延,將成為危害社會穩(wěn)定、動搖我們黨執(zhí)政根基的重大隱患。深入開展常態(tài)化掃黑除惡斗爭,保障人民安居樂業(yè)、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離不開每一位守法公民的支持。如果發(fā)現自身或他人受到黑惡勢力侵害,或是發(fā)現了涉嫌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線索,可以準備好相關材料,第一時間向掃黑辦或司法機關反映情況或尋求幫助。國家依法對協(xié)助配合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保護,防止其遭受犯罪組織的打擊報復。
來源丨上海黃浦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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