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頭條】敲詐勒索、搶劫、故意傷害他人…永勝這9人被判刑!

2019-06-15 17:38:53 閱讀量264478 字數(shù)1733

2019年6月14日,永勝縣人民法院對李某某等9名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至6年6個月不等,并處罰金3000元至25000元不等。



惡勢力犯罪認定

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方某系朋友關(guān)系,被告人方某與趙某某系同學關(guān)系。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某糾集方某、趙某某、張某某、周某(另案處理)、曾某某、邱某某、施某某、楊某強、楊某豪使用氣槍以及自制的關(guān)公刀、梭鏢、鋼管等器械先后實施了敲詐勒索、故意傷害、搶劫、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被告人李某某、方某、趙某某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區(qū)域內(nèi)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方某、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恐嚇的方式,多次到劉某某開設的賭場收取“保護費”,四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二】 被告人李某某、方某、趙某某、曾某某、邱某某、施某某、楊某豪、楊某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預謀搶劫劉某某開設的賭場上的“抽頭錢”,積極準備作案工具,并駕駛車輛前往賭場,八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搶劫罪。


【三】被告人李某某、方某、趙某某、曾某某、邱某某、施某某、楊某豪、楊某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八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


【四】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毆打的方式,搶劫被害人陳某某玉墜項鏈,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搶劫罪。


被告人李某某、方某、趙某某、曾某某、邱某某、施某某、楊某豪、楊某強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作案工具應依法沒收。




永勝縣人民法院根據(jù)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guān)條文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詐勒索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六年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


二、被告人方某犯敲詐勒索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六年一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


三、被告人趙某某犯敲詐勒索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六年一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


四、被告人張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


五、被告人曾某某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三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六、被告人邱某某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三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七、被告人施某某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三年八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八、被告人楊某豪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三年四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九、被告人楊某強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三年四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十、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關(guān)公刀2把、梭鏢3把、鋼管2根予以沒收。



案件由來回顧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永勝縣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涉黑涉惡線索摸排工作,充分發(fā)揮審判工作優(yōu)勢,注重深挖細查各類案件中的涉黑涉惡線索,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向縱深發(fā)展。2019年年初,永勝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進行了串并案研判分析大排查,在排查劉某某等四人犯開設賭場罪一案中,被告人劉某某有供訴稱:“有一伙人在2018年6月至7月期間,曾七次到崀峨彝族村附近山上劉某某開設的賭場上收取‘保護費’近七千元,最后還將看場子的陳某某打傷并放了兩槍………”,發(fā)現(xiàn)此條線索后,刑事審判庭研判認為可能涉嫌惡勢力犯罪,報經(jīng)院領導同意后,于2019年3月1將線索移送至永勝縣掃黑除惡辦公室。



據(jù)了解,該案是永勝縣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三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來源:永勝縣人民法院

文:李麗莊

(發(fā)稿編輯:李麗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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