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zhí)行當“老賴”,既要賠錢又坐牢!這是近日一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玩火者”付出的代價。面對法院生效判決,他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將財產轉移至兒子在江西瑞金的儲蓄賬戶中,上演逃跑大戲,然而天網恢恢,面對法律的強大威懾和觸犯刑律的嚴重后果,最終他還是服軟,百般無奈之下履行了還款義務,卻為時已晚,最終難逃刑責的處罰。 2014年,劉某與徐某夫婦簽訂土地轉讓協(xié)議,購買徐某夫婦土地兩宗。協(xié)議簽訂后,徐某夫婦即將土地交付給劉某,劉某卻只支付了部分轉讓款,下余部分一直拖欠未支付。徐某夫婦遂將劉某起訴至華坪縣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華坪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劉某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將31萬元欠款支付給徐某夫婦。 案子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華坪縣法院依法查封了劉某名下的一宗國有土地。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劉某將該宗土地以118.6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第三人,并將80萬元轉讓款轉入其兒子賬號中,取得該筆款項后,劉某仍然不履行判決義務。2017年3月24日華坪縣人民法院以劉某拒絕履行生效判決對其司法拘留15日,但劉某仍然未履行華坪縣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為逃避支付義務,劉某背井離鄉(xiāng),離開經常居住地華坪縣,潛逃至江西省瑞金市。直至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劉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屬才于2018年6月5日主動到華坪縣人民法院交付了10萬元的執(zhí)行款,剩余的20萬元欠款由劉某家屬和徐某夫婦商量后達成和解,從已被凍結的劉某的兒子存款賬戶內劃撥歸還。 華坪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且將財產轉移至其兒子在江西瑞金的賬戶中,為逃避履行支付義務而外逃,致華坪縣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無法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鑒于被告人劉某系初犯,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且其家屬已代其履行了判決義務,支付了欠款,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 2019年2月22日,華坪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為十個月。 來源:華坪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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