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9點,麗江中院對李某清、李某才、李某菊、李某英犯尋釁滋事罪一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1月30日,華坪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李某清兄妹4人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并當(dāng)庭宣判。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清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被告人李某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被告人李某菊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某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英不服一審判決,向麗江中院提出上訴。麗江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
麗江中院審理認為,原審被告人李某清利用自己時任村民小組長身份及家族勢力,糾集原審被告人李某才、李某菊、上訴人李某英在所居住區(qū)域內(nèi)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強拿硬要當(dāng)?shù)卮迕褙斘?、霸占水源、強行剪斷電線等,擾亂當(dāng)?shù)卮迕裆a(chǎn)生活和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上訴人李某英及原審被告人李某清、李某才、李某菊的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并符合“兩高兩部”關(guān)于認定“惡勢力”犯罪的情形。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李某清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案件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四被告人分別被關(guān)押于麗江、華坪,麗江中院委托華坪縣人民法院對該起案件同步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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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麗江新聞,記者:楊振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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